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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舍長者預先規劃:預設醫療指示與安寧照顧須知

  • 7月16日
  • 讀畢需時 6 分鐘

 

為院舍長者預先規劃離世安排插圖,主標題為「為院舍長者預先規劃離世安排」,副標題為「預設醫療指示與安寧照顧須知」。畫面中展示一位坐在輪椅上的老婦人、其女兒(家屬)、醫生與護士正圍繞在桌前,溫和地討論並確認預設醫療指示文件。

為何要及早規劃:長者在院舍的晚期照顧選擇


當長者住進院舍,家屬往往專注於日常照顧安排,未必會想到談及臨終話題。然而,及早了解長者在生命末期可以有哪些選擇,並與院舍及醫療團隊保持溝通,其實有助減少日後在情緒緊張時倉卒作決定的壓力,也能讓長者的意願得到更多尊重。

 

近年香港在晚期照顧的法律及服務框架上有多項發展,包括讓末期病人可以選擇在院舍居處離世的相關法例修訂,以及規範預設醫療指示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。這些發展的共同方向,都是希望在長者仍有能力表達意願時,及早與家人和醫護人員溝通,將個人意願清楚記錄下來。

 

長者離世預先規劃資訊圖表,標題為「預先規劃:先了解 3 件事」。上方列出三項重點:1. 長者本人的意願;2. 可訂立的文件;3. 院舍可提供的服務。下方展示醫護人員、長者與家屬共同討論的溫馨插圖,並附有底部標語「及早溝通,日後更有依據」。

 

一般而言,家屬在考慮為院舍長者預先規劃時,可以從三方面著手:

 

  1. 其一是了解長者本人對維持生命治療及臨終照顧的意願;

  2. 其二是掌握現行法例框架下可以訂立的文件(例如預設醫療指示);

  3. 其三是了解長者所住院舍能夠提供的晚期照顧服務範圍。及早釐清這三方面,有助家屬在日後需要作決定時,更有依據及方向。



預設醫療指示:訂立條件與作用

預設醫療指示(AMD)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對比資訊圖表,標題為「兩份文件:作用不同」。左邊為「預設醫療指示 AMD」:由具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訂立,列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。右邊為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:由醫生按既定程序簽發,只針對心肺復甦術,並非放棄所有治療與照顧。底部總結:兩者性質不同,適用情況不同,可同時存在,互不取代。

 

預設醫療指示(AMD)是指年滿18歲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,在清醒時預先訂立的書面指示,說明一旦日後喪失精神能力,並符合指示中訂明的特定臨床情況(例如患有末期疾病、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,或患有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)時,拒絕接受指定的維持生命治療。

 

  • 訂立者須為年滿18歲、具備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

  • 訂立指示時須有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,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

  • 見證的醫生須信納訂立者簽署時有精神能力作決定,並已獲清楚告知指示內容及影響

  • 指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,並須清楚列明所適用的臨床情況及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

  • 訂立者可其後以書面、口頭或銷毀文件等方式撤銷指示

 

⚠️ 重要提示: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已於2024年11月獲立法會通過並刊憲,政府公布主要條文將於2026年7月31日起實施;由於本文撰寫時條例尚未正式生效,相關訂立、簽發及執行的具體安排,應以醫務衞生局最新公布為準。

 

 

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:一般安排


如長者已就拒絕心肺復甦術訂立預設醫療指示,並符合指示中訂明的臨床情況,一般須由兩名註冊醫生(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)根據指示簽發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,作為醫護人員及施救者毋須進行心肺復甦術的依據;至於未能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人士(例如未成年人,或喪失精神能力而事前未有訂立指示的成年人),如主診醫生及家屬一致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,醫生亦可簽發並非按預設指示而簽發的命令,惟須由負責任的家屬表示同意並副簽。

 

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須以書面訂明格式簽發,並須清楚顯示先決條件是否已經符合;家屬及院舍職員毋須自行判斷命令的適用範圍,如有疑問應直接向主診醫生查詢。

 

 

院舍安寧照顧服務:範圍與限制


部分安老院舍有參與由慈善機構資助的安寧照顧相關計劃(例如賽馬會安寧頌轄下的「安寧在院舍」計劃),為院舍長者提供紓緩及晚期照顧服務,內容一般包括與長者及家人進行預設照顧計劃的討論、協助院舍團隊照顧晚期病情的院友,以及配合居處離世的相關安排。惟須留意,此類計劃屬特定資助項目,並非所有院舍都有參與,服務範圍及名額亦可能因應個別計劃安排而有限制。

 

⚠️ 重要提示:家屬如想了解長者所住院舍是否有參與相關安寧照顧計劃,或院舍本身提供哪些晚期照顧服務,建議直接向院舍管理層查詢,並理解服務內容及限制會因應院舍及計劃安排而有所不同。

  

家屬與院舍及醫療團隊的預先溝通事項

家屬預先溝通4個步驟資訊圖表,標題為「家屬預先溝通:4個步驟」。四個步驟配插圖說明:1. 向院舍查詢服務;2. 與長者及家人討論意願(附意願紀錄);3. 向主診醫生了解程序;4. 妥善通知及保存記錄。中間提示「可分階段進行,毋須一次完成」。底部標示日曆圖案與重要資訊:「2026年7月31日起實施,實際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」。

 

  1. Step 1:主動向院舍查詢是否設有預設照顧計劃討論機制,或有否參與相關晚期照顧計劃。

  2. Step 2:與長者本人(如仍有精神能力)、其他家人及院舍醫護團隊,一同討論長者對維持生命治療及臨終照顧的意願。

  3. Step 3:如長者有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,可向主診醫生查詢訂立程序、所需見證人安排及標準表格。

  4. Step 4:將已訂立的指示或相關意願記錄,妥善告知院舍及主要家庭成員,以便日後有需要時能夠及時查閱及執行。

 

這些溝通未必需要一次過完成,家屬可按長者及自己的心理準備程度,分階段與院舍及醫療團隊探討,重點是讓各方在真正需要作決定的時刻,能夠有清晰的依據,減少因意見分歧而增添的壓力。

 

不少家屬會擔心主動提出這些話題,會令長者感到不安或聯想到不好的事情。實際上,按長者自身的性格及接受程度,選擇合適的時機及方式提出,往往比迴避這個話題更能讓長者感到被尊重。部分家庭會先由較年輕、與長者關係較親密的家人開始對話,或藉着院舍社工、護理團隊的協助,以較自然的方式帶出晚期照顧的討論,讓長者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,表達自己的想法。


 

家屬常見誤解與正確認知

 

  • 誤解: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等於放棄所有治療,對長者不負責任。

    ✅ 正確認知:預設醫療指示只是讓長者在特定晚期情況下,預先表明拒絕接受哪些維持生命治療,並非拒絕所有治療或照顧,目的是尊重長者本人的意願。

     

  • 誤解: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一經簽發,院舍或醫護人員便毋須再理會病人狀況。

    ✅ 正確認知:命令只針對是否進行心肺復甦術這一項措施,長者仍會繼續獲得其他適切的照顧及治療,家屬如有疑問可向主診醫生查詢。

     

  • 誤解:所有安老院舍都已提供正式的安寧照顧服務及居處離世安排。

    ✅ 正確認知:相關服務及計劃視乎個別院舍是否有參與資助計劃而定,家屬應直接向院舍查詢實際服務範圍。

     

📌 重點歸納

 

  • 及早與長者、家人及院舍醫療團隊溝通晚期照顧意願,有助減少日後倉卒決策的壓力。

  • 預設醫療指示須由具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訂立,並有兩名見證人(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)在場。

  • 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主要條文預計於2026年7月31日起實施,實際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。

  •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須由醫生按既定程序簽發,家屬毋須自行判斷是否適用。

  • 院舍安寧照顧服務的範圍及限制,視乎個別院舍是否參與相關資助計劃而定。

     


結語


為院舍長者預先規劃離世安排,並非一件沉重或不吉利的事,而是讓長者的意願能夠及早被聽見、被記錄。透過與家人及院舍醫療團隊坦誠溝通,家屬日後在面對真正的抉擇時,會更有方向。了解流程後再作安排,有需要時亦可向院舍、醫療團隊或專業殯儀人員查詢協助。


 

FAQ

不是必須,訂立與否屬於個人選擇,家屬可與長者及醫療團隊商討,了解是否適合長者本人的意願及健康情況後再決定。

不是,指示只適用於特定臨床情況下的維持生命治療,長者仍可繼續獲得其他日常及紓緩性質的照顧。

一般而言,命令須由醫生按既定程序簽發;如長者已有預設醫療指示,會按指示內容執行,如沒有,則需視乎主診醫生及家屬對病人最佳利益的共識。

並非所有院舍都有參與相關計劃,家屬應直接向院舍查詢實際提供的晚期照顧服務範圍。
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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